无尘车间防火和疏散要求:
1.无尘车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无尘车间生产车间的火灾风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进行分类。清洁车间生产车间火灾风险分类实例见附录A。
3.A、B级清洁厂房应为单层,防火区允许建筑面积最大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为2000平方米,C、D、E类清洁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的规定。
4.无尘车间的屋顶和面板(包括夹层材料)不得燃烧,不得由有机复合材料制成。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4小时,疏散过道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小时。
5.在防火区的综合厂房内,应采取措施将非易燃物体隔开在清洁生产区和一般生产区之间。隔墙及其相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的防火极限不得小于0.6小时。通过隔墙或屋顶的管道周围的间隙应填充防火或耐火材料。
6.技术轴的井壁应为非可燃体,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小时。井壁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0.6小时;在竖井中,相当于地板防火极限的非可燃体应用作每层或另一层地板的水平防火隔离;通过水平防火隔离、防火或耐火材料周围的间隙,应用于密实填充。
7.无尘车间的每个生产楼层、防火区或清洁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但下列条件之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A类及B类生产厂每层清洁面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逾50平方米,而生产人数不得同时超逾5人。
(2)对于C、D和E类生产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设立。
8.安全出口应分散,安全出口的生产现场不应通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应配备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的规定。
9.清洁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安全疏散门、清洁区与室外之间应按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增加门关闭装置。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悬挂门、旋转门、侧拉门、卷帘门和电子控制自动门。
10.无尘工场的外墙及清洁地方须设有门窗,供消防员使用,以通往厂房的清洁范围。当孔间的距离超过80米时,须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分设置一个特别的防火口。
11.特种防火口的宽度不得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得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的标志。阳台应设置在地板的专用消防口,钢梯应从二楼架设到上层。
12.无尘工场外墙上宽度小于750毫米、高度小于1800毫米的悬挂门、电控自动门窗或围栏,在发生火灾时,不应用作消防人员进入工厂大楼的入口。